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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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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斷用超音波系統及探頭之器械執照申請指引 – 加拿大衛生部通知
診斷用超音波系統及探頭之器械執照申請指引 – 加拿大衛生部通知
監管分類及範圍
診斷用超音波系統及探頭在加拿大醫療器械法規下分類為II類醫療器械。本通知適用於完整診斷超音波系統(主機式或攜帶式)及獨立探頭,用於診斷成像,包括一般成像、心臟科、婦產科及其他專門應用。不涵蓋治療性超音波器械或僅用於程序引導之系統。 Device Licence Applications for Diagnostic Ultrasound Systems and Transducers – Notice to Industry - Canada.ca
執照申請要求
製造商或進口商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完整II類器械執照申請,包括:
- 器械描述、預期用途及使用適應症。
- 與系統相容之所有探頭清單,含型號及臨床應用。
- 符合適用安全及性能標準之證據(例如IEC 60601-2-37探頭、IEC 60601-1電氣安全)。
- 聲輸出測量及顯示指數(MI、TI),依IEC 62359及相關FDA Track 3指引。
- ISO 14971風險管理檔案摘要。
-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(ISO 13485)。
- 標示,包括使用手冊、聲輸出表及警示(英文及法文)。
獨立銷售探頭須證明與已核准系統相容或提供獨立安全/性能資料。
性能測試及標準
主要期望包括:
- 聲輸出不超過相關應用之FDA限制(或提供超標合理性說明)。
- 使用組織模擬體模驗證成像性能(解析度、穿透力、對比)。
- 探頭特定測試,包括機械/熱指數、頻寬及射束特性。
- 影像處理及測量工具之軟體驗證。
若器械引入新技術或針對高風險族群(例如胎兒成像),加拿大衛生部可能要求額外資料。
標示及使用說明
標示須清楚說明:
- 各探頭之預期臨床應用。
- 聲輸出指數(MI、TI)及減額值。
- 相容系統及任何限制。
- 清潔/消毒指示。
- 敏感組織警示(例如眼睛、新生兒肺部)。
使用說明須以英文及法文提供,並包含操作者訓練要求。
執照後考量
- 任何重大變更(例如新探頭型號、主要軟體更新)須申請執照修正。
- 製造商須維持警戒通報並遵守市售後監測義務。
- 加拿大衛生部鼓勵新穎或複雜系統之早期預提交諮詢。
本通知簡化診斷超音波器械執照程序,同時確保嚴格安全及性能驗證。詳細提交清單、標準參考及預提交會議聯絡資訊於加拿大衛生部指引頁面提供。 Device Licence Applications for Diagnostic Ultrasound Systems and Transducers – Notice to Industry - Canada.c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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