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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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之風險基礎分類系統 – 加拿大衛生部指引
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之風險基礎分類系統 – 加拿大衛生部指引
目的及法律基礎
本指引文件解釋加拿大衛生部依醫療器械法規針對非體外診斷(non-IVD)醫療器械之風險基礎分類系統。該系統依器械對患者及使用者之風險程度分為四級(I、II、III、IV)。較高級別需更嚴格市售前審查及安全有效性證據。分類規則載於醫療器械法規附表1。 Guidance Document – Guidance for the Risk-based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Non-In Vitro Diagnostic (IVD) Medical Devices - Canada.ca
分類關鍵原則
分類依以下因素決定:
- 預期用途 – 器械行銷目的。
- 侵入程度 – 器械是否穿透身體或接觸黏膜。
- 接觸時間 – 暫時性(<60分鐘)、短期(≤30天)或長期(>30天)。
- 器械失效潛在後果 – 傷害、疾病或死亡風險。
多項規則適用時,取最高適用等級。
分類規則摘要
規則1 – 侵入性器械
- 穿透身體或接觸黏膜之器械。
- I類:非侵入或微創(例如手術器械)。
- II類:短期侵入(例如導管)。
- III類:長期侵入或外科植入(例如關節置換)。
- IV類:經中樞神經系統或循環系統給藥或移除藥物之器械。
規則2 – 非侵入性器械
- 不穿透身體之器械。
- I類:一般非侵入(例如繃帶、檢查手套)。
- II類:輸血或輸液用儲存或引導血液/液體之器械。
- III類:改變血液/液體生物或化學組成之器械。
- IV類:經中樞神經系統或循環系統給藥或移除物質之器械。
規則3 – 主動式器械
- 依賴非人體能量來源之器械。
- I類:低風險主動(例如簡單泵)。
- II類:中風險主動(例如診斷超音波)。
- III類:高風險主動(例如呼吸機)。
- IV類:維生或生命支持主動器械(例如心律調整器)。
規則4 – 特殊規則
- 某些器械無論其他規則均固定分類:
- III類:經中樞神經系統或循環系統給藥或移除藥物之器械。
- IV類:控制、監測或影響重要生理過程,失效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之器械。
實務應用
- 製造商須依序適用規則並選取最高適用等級。
- 組合器械依主要預期作用分類。
- 驅動或影響器械之軟體取硬體分類。
對市售前要求之影響
- I類:無需執照;進口/分銷商需機構執照。
- II類:需執照附品質系統及安全/有效性證據。
- III類:需執照附詳細臨床證據及品質系統。
- IV類:需執照附全面臨床證據、品質系統及最高審查。
此風險基礎系統確保監管力度與器械風險成比例,保護公共健康同時促進創新。完整分類規則、範例、決策樹及申請指引於加拿大衛生部官方文件提供。 Guidance Document – Guidance for the Risk-based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Non-In Vitro Diagnostic (IVD) Medical Devices - Canada.c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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