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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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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班牙醫療器械及體外診斷產品之商業化與上市
西班牙醫療器械及體外診斷產品之商業化與上市
歐盟監管要求
在西班牙上市之醫療器械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械(IVD)須完全符合Regulation (EU) 2017/745(MDR)及Regulation (EU) 2017/746(IVDR)。主要義務包括:
- 經成功符合性評估後加貼CE標誌。
- 準備技術文件及臨床評估/效能評估報告。
- MDR下Class IIa(特定情形)、IIb、III類器械及IVDR下B、C、D類需公告機構參與。
- 製造商發出符合性聲明。
歐盟外製造商須指定設於歐盟之授權代表。 Comercialización y puesta en servicio en España de productos sanitarios y productos sanitarios de diagnóstico in vitro - AEMPS
西班牙國家註冊義務
過渡期及特定器械需額外透過西班牙醫療器械登記冊(Registro de Productos Sanitarios)進行國家註冊:
- Class I自我認證器械、訂製器械及系統/程序包須於上市前向AEMPS註冊。
- MDR第120條及IVDR第110條遺留器械適用過渡註冊。
- 註冊包含器械細節、西班牙語標籤(必要時)及負責人資訊。
未註冊可導致市場限制或處罰。
標籤及語言要求
- 標籤須符合MDR/IVDR附件I。
- 供一般使用者使用器械之使用說明及標籤須提供西班牙語,或依國家法規要求。
- 最低資訊包括UDI載體、製造商細節、預期用途及警示。
警戒及上市後義務
- 嚴重事件及現場安全矯正措施須毫不遲延向AEMPS通報。
- 製造商維持警戒系統並執行上市後監測,包括適用時之定期安全更新報告。
- AEMPS與歐盟警戒網路協調,並可要求矯正措施或市場撤回。
市場存取實務步驟
- 確保CE標誌及符合性評估完成。
- 於EUDAMED註冊(大多數器械強制)。
- 如適用完成西班牙國家註冊(經AEMPS入口)。
- 如要求指定當地負責人。
- 準備西班牙語標籤及說明。
AEMPS提供詳細指引、註冊表格及過渡規定更新。符合要求確保西班牙及歐盟單一市場之安全合法存取。 Comercialización y puesta en servicio en España de productos sanitarios y productos sanitarios de diagnóstico in vitro - AEMP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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