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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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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自由貿易港藥品與醫療器械零關稅政策官方通知
海南自由貿易港藥品與醫療器械零關稅政策官方通知
政策背景與目標
2024年9月5日,財政部、國家衛生健康委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、國家藥監局聯合發佈財關稅〔2024〕21號文。經國務院同意,該通知擴大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商品範圍,加大全島封關運作前壓力測試力度,支持博鳌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高質量發展,降低臨床使用、教育與科研所需藥品與醫療器械進口成本。來源:財關稅〔2024〕21號(2024年9月5日)
適用主體與範圍
政策適用於先行區內註冊登記、經認定的獨立法人單位:
- 醫療機構
- 醫學教育高等院校
- 醫藥類科研院所
免稅貨物包括:
- 已在我國註冊的進口藥品與醫療器械
- 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、尚未獲我國註冊但允許在先行區內使用的特許藥品(不含疫苗)與醫療器械
稅收優惠與自願繳稅
- 免徵:進口關稅、進口環節增值稅
- 符合條件單位可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自願申請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
認定與動態管理
先行區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健康、藥監、教育、科技、財政部門及海口海關、省稅務局認定符合條件單位名單,實行動態調整,並函告海口海關與省稅務局。
進口與海關手續
- 進口前,先行區管理局會同省藥監部門逐批核實註冊證或批准文件,確認屬政策範圍內貨物,並函告所在地海關與稅務部門。
- 單位向海關申請減免稅,先行區管理局按特許模式管理並上傳追溯平台,實現全流程監管。
使用限制
- 醫學院校與科研院所:限先行區內自用
- 醫療機構:憑本機構醫師處方(醫囑)向現場就診患者銷售,銷售量符合診療需要及處方規定,國內環節稅按現行規定執行
- 除上述情形外,禁止將免稅藥械轉讓給個人
後續監管與禁止事項
- 海關監管年限內依法監管
- 憑處方銷售給患者後不再按減免稅貨物監管
- 患者取得的免稅藥械屬個人最終使用商品,禁止再次銷售或帶離、寄遞出先行區
轉讓與違規處理
- 因客觀原因轉讓需事先經省藥監、衛生健康等部門審核同意
- 監管年限內貨物轉讓須憑確認材料補繳關稅與進口增值稅
- 違規轉讓、倒賣、代購、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,由海關依法處理;患者違規銷售或帶離、寄遞先行區管理局追回,無法追回按規定處理,並三年內禁止購買免稅藥械;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
- 單位或醫師違規使用、處置按規定處理;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停止適用本政策
海南省主體責任
海南省人民政府須:
- 會同相關中央部門制定實施辦法,明確認定程序、管理要求、患者使用要求及違規處理標準與聯合懲戒措施,與本通知同步實施
- 定期比對進口、銷售、使用情況,加強監督檢查,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
- 每三個月向發文單位報送實施情況
- 完善先行區特許藥械追溯平台,加強信息共享與風險防控
- 加強政策執行監督檢查,防止違法違規,及時上報
本通知僅適用於博鳌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來源:財關稅〔2024〕21號(2024年9月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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