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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8日

約5分鐘

處方藥再審查期間依修訂法規

1. 背景

處方藥再審查期間基於先前通知,如1993年主任總監通知(PAB通知第725號,1993年8月25日)、主任聯合通知(聯合PAB/NDD通知第92號,1993年10月1日)、2000年主任總監通知(PMSB通知第1324號,2000年12月27日)、主任通知(PMSB/ELD通知第1813號,2000年12月27日)及PFSB通知第0401001號(2007年4月1日)。修訂法(2019年第63號法)於2019年12月4日頒布,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,引入特定用途藥物指定制度,導致更新再審查期間。1993年主任總監通知、主任聯合通知及2000年主任總監通知的第三註解被廢止。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適用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2. 目的

鑑於修訂法的特定用途藥物指定制度,確定並通知處方藥的再審查期間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3. 孤兒藥再審查期間修訂

對於符合>6年至≤10年期間的新藥:(A) 孤兒藥納入單獨指定期間。再審查必須在調查期間後3個月內進行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4. 延長資格

符合以下條件的新藥有資格:(1) >6年至≤10年適用於孤兒藥(A)、創新藥(B,指定於SAKIGAKE制度)及其他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藥(C),經藥事及食品衛生理事會意見;(2) <6年適用於特定用途藥(A)、僅在適應症上明顯不同的藥(B)及其他指定藥(C);(3) 未列上述的新藥為6年。被視為新藥等效的藥,在活性成分、內容、給藥、劑量、適應症、功效等,於調查期間批准,必須在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期間內再審查,以符合新藥再審查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5. 批准後義務

適用新藥必須在指定調查期間後3個月內進行再審查。有關細節,請參考單獨通知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6. 生效日期

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適用。 https://www.pmda.go.jp/files/000268674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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