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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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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班牙藥品國際貿易監管 – AEMPS框架

西班牙藥品國際貿易監管 – AEMPS框架

法律及監管基礎

西班牙人類用藥品國際貿易受歐盟統一規則主導,主要包括Directive 2001/83/EC(經偽藥指令2011/62/EU修訂)、Regulation (EC) No 726/2004、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16/161安全特徵及GMP/GDP指引(EudraLex Volumes 4及5)。國家實施透過Royal Decree 782/2013批發流通、Royal Decree 1345/2007許可及AEMPS特定程序。此框架確保跨境移動期間之品質、安全、療效及追蹤性,同時防止偽造或不符合產品進入。 Comercio exterior - AEMPS

進口作業

  • 歐洲經濟區內進口:授權批發商可自其他歐洲經濟區國家進口藥品,若符合GDP及安全特徵驗證(必要時停用唯一識別碼)。
  • 第三國進口:需AEMPS進口許可;非歐洲經濟區國家API及成品需等效GMP書面確認或歐盟GMP認證。
  • 平行進口:經AEMPS通報、重新包裝核准及確認與西班牙授權版本相同後允許。
  • 海關協調:海關監督下進口須維持儲存條件;AEMPS與海關合作進行風險基礎控制。

出口作業

  • 歐洲經濟區內出口:授權批發商可出口至其他歐洲經濟區國家,無需額外許可,若符合GDP。
  • 第三國出口:需AEMPS出口證書(藥品證書 – CPP或GMP證書);可能需批次放行文件及最終使用者聲明。
  • 平行流通:歐洲經濟區授權產品可經通報AEMPS及上市許可持有人後平行出口。

過境及特殊制度

  • 過境:經西班牙過境藥品須維持海關監督,不得進入西班牙市場,除非另行授權。
  • 再出口及臨時進口:臨時進口(例如臨床試驗)或非市場產品再出口需特殊許可。
  • 人道捐贈及緊急供應:經事先AEMPS核准之簡化程序,常與西班牙國際發展合作署(AECID)協調。

符合性及文件要求

  • 許可持有人:僅具有效批發流通、進口或出口許可之實體可從事國際貿易。
  • 安全特徵:受偽藥指令規範產品須強制驗證及停用。
  • 追蹤性及記錄:完整批次追蹤;記錄至少保留5年。
  • 風險管理:對高風險交易(第三國來源、管制物質)加強控制。

AEMPS提供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單、清單、證書指引及聯絡點,涵蓋平行進口通報及特殊制度。機關亦公布授權營運者清單及相關證書。

此監管結構將西班牙融入歐盟藥品單一市場,同時對國際移動維持強健控制以保護公眾健康。詳細程序、表單、要求及更新於AEMPS對外貿易專區提供。 Comercio exterior - AEMP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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