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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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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FDA依危險物質法規管危險物質
泰國FDA依危險物質法規管危險物質
1. 背景與政策目的
泰國依《危險物質法》B.E. 2535 (1992)規管危險物質以保護人員、動物、植物、財產及環境。危險物質包括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氧化性、有毒性、病原性、放射性、致突變性、腐蝕性、刺激性及其他有害物質。FDA負責家庭及公共衛生用途。該制度依嚴重度分類物質以實施製造、進口、銷售及持有管制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2. 適用對象與分類類型
危險物質依嚴重度分為4類:
第1類危險物質
嚴重度較低;無需註冊但須向主管官員申報並遵守標示、製造及儲存規則。
第2類危險物質
風險較高;須註冊並事先通知主管官員。
第3類危險物質
風險更高;須註冊並取得主管官員許可。
第4類危險物質
風險最高(例如致癌物);禁止製造、進口、出口、過境或持有。
FDA負責特定清單(4.1化學品、4.2化學基團、4.3產品基團)依工業部通知。檢查適用性時驗證活性成分CAS號或用途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3. 申請前之諮詢流程
為確認產品是否屬FDA責任範圍,請向One Stop Service Center (OSSC)提交危險物質分析申請。提供表格連結。詳細清單及通知請參閱工業部公告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4. 批准申請與審查重點
- 第1類:僅申報。
- 第2類:註冊並事先通知。
- 第3類:註冊並取得許可。
- 第4類:禁止。
申請依風險導向程序辦理,詳見公共手冊。特定清單由工業部公告;FDA負責家庭/公共衛生類別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5. 批准後(上市後)程序重點
遵守標示、包裝、製造及儲存規則(尤其是第1類)。主管官員進行上市後監測確保安全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6. 與其他途徑之定位與實務注意事項
6個機關分工負責(FDA負責家庭/公共衛生)。如有疑問請使用OSSC分析。 第4類物質無批准途徑。完整程序請參閱 https://www.info.go.th 公共手冊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7. 生效日期
框架依《危險物質法》B.E. 2535 (1992);現行清單經工業部通知更新。頁面反映持續FDA服務。 來源:https://en.fda.moph.go.th/our-services-new/category/hazardous-substanc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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