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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2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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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及丹麥醫療器械CE標誌程序
歐盟及丹麥醫療器械CE標誌程序
1. CE標誌目的
CE標誌證明醫療器械符合適用歐盟立法,允許於歐盟自由上市,前提符合國家要求(如註冊及語言)。首次提供分銷或使用時(無論新品、翻新、免費或付費)須具CE標誌。客製器械、系統/程序包及調查用器械豁免CE標誌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2. 取得CE標誌
取得CE標誌須:
- 確認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定義。
- 依附件VIII規則正確分類(一般器械I-III類;IVD A-D類,I/A最低風險,III/D最高)。
- 遵循適切符合性評估程序。 I/A類由製造商自行認證。高類別需指定機構認證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3. 指定機構角色
指定機構由當局指定,評估高風險器械技術文件及品質系統。製造商可自由選擇指定機構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4. 技術文件與臨床評估
文件須依附件I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,包括持續臨床評估分析文獻及自家研究等數據。核心為風險分析,評估風險相對效益可接受性,並持續更新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5. 符合性聲明
符合要求及準備文件後,製造商簽署並保留符合性聲明。連同技術文件須向丹麥藥品局提供至少10年(非植入/IVD)或15年(植入)自最後製造後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6. 貼附CE標誌
CE標誌須清晰、可讀、不可擦除貼於器械、包裝及說明書(依附件V模式)。涉及指定機構時,含其識別號。無菌器械置於維持無菌包裝。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7. 立法
- 醫療器械法規(EU) 2017/745(MDR)
-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(IVDR)
- 丹麥2021年4月29日第957號執行令 來源:丹麥藥品局CE標誌頁面 https://laegemiddelstyrelsen.dk/en/devices/ce-marking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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